基督教界有一句「口頭禪」:「我們不在律法時代,是在恩典時代」。講這種道的人,其實是不清楚「魂」與「靈」的分別,誤導上帝的兒女,活在「去律法」的教會生活裡,以為基督徒根本不應該談論律法;講論律法,就是拒絕耶穌的赦罪恩典。
扁政府執政時期,很努力地「去中國」,為了要主張台灣主權的獨立,絲毫不受中國政權的影響,只要公家單位名稱有「中國」影子,就要改,要「去中國」。教會則是努力地「去上帝國」,當教會傳講「教會只要講恩典,不需要律法」的訊息時,這種「去天國律法」的行動,就等於是「去上帝國」,拒絕上帝國的政權,也就是基督的王權,一切教會事務,對錯由人(社會標準、開會決議…)認定,而不是天國的法律來認定。
「教會不在律法時代」,這句話是從撒但來的。發明並傳講這話的人,自以為很有智慧地「歸納」聖經的神學,他們將聖經中的一句話「改寫」,以為簡潔、充份地將這句話作了銓釋,其實完全扭曲了那節經文。那節經文是:
「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,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」(羅六:14)。
「不在律法之下」,被改寫為「不在律法時代」,只差兩個字,意思卻完全不同。「不在律法時代」這句話之所以錯誤,因它告訴聽眾,「律法」是「不屬於」我們這個時代的,也就是說,它暗示信徒「律法」是「過時的」產物,它是應該淘汰的,它不應該出現在「當代的」教會中,教會若談論「律法」,就是不對的。
這直接違背(背逆)耶穌基督的話:
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所以,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又教訓人這樣做,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。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,又教訓人遵行,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」(太五:17~19)。
在教會裡教導「我們不在律法時代」的人,就是在教導人廢掉這「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又教訓人這樣做」,這樣的人,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。而目前教會界普遍都是這樣教導,難怪許多基督徒的生命落在捆綁、軟弱中,卻不知道何以落到這樣的地步。
這種對律法的誤解,來自對許多經文的錯解。「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」,這句話往往被解釋為,耶穌來是要「終結」律法,他們將「成全」意會成「終結」。其實,只要稍加研究這個字的希臘文原文,就可以避免這項誤解。
「成全」這個字在希臘文裡,是指「使…變得完全」,所以,耶穌說這句話時,意思是說:「我來是要使律法的功能,在新約時代的教會裡變得更加完善,能更有力、有效地造就教會」,而不是終結。換句話說,耶穌不是「律法終結者」,祂是將律法升級,不是終結。
上帝的一切誡命律例,在新約時代都要謹守遵行,才不會招來各樣的咒詛。只是,我們是遵守這些誡命背後的精神與原則,不是照字句遵守。耶穌成為「更美的祭物」,這就是「律法的升級」,祂給了我們一個升級版的律法,功能強大,使用更方便。
試想,在舊約時代,要解決罪的問題,光是買祭物就要花多少錢?即便錢不是問題,接下來,要獻祭可沒那麼簡單,能夠自己在家後院宰了牛、羊、鴿子,拜一拜就行,像台灣民間信仰拜拜一樣嗎?不!要獻祭,一定要到會幕或聖殿,光是來回一趟就要花費多少時間和體力?
接著,到了指定獻祭的地點,你不能自己動手,還得請祭司幫你獻,不可以自己獻。然後,你不能讓祭司作白工,上帝命定所獻的祭,有一部份是歸祭司的。請注意,這只是處理「一個罪」的過程,請問,你一個月當中,會犯幾個罪?
再來比較一下新約時代裡,我們是怎樣處理罪的問題。當我們自覺有罪時,我們就用心靈和誠實來到主的施恩寶座前,主的寶座就在我們眼前,我們直接藉著耶穌基督的寶血,向上帝認罪悔改,請問,你需要花錢買祭牲嗎?不用,耶穌「上帝的羔羊」已經成為你我的「贖罪祭牲」,不用花大錢,這是恩典;必須去教堂或耶路撒冷祈禱認罪,並且非找到一個敬虔的人向他認罪,才會被赦免嗎?不用,當下認罪,不管是在廚房、後院、廁所、浴室、開車中、天空中、海底下…,不論何處,都可以藉的耶穌向上帝獻祭,這是恩典。
不用花錢、也不用花那麼多時間、不用指定人認罪、不用付費,就可以解決罪的問題,這不是恩典,這叫什麼?而這就是耶穌所說的,我來是要「成全」律法,讓律法變得更好用、更方便、更有能力、更能造教上帝的百姓,「成全」不是「終結」是提升到「完全」!
在羅馬書六章14節裡,提到「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」,這句話是何意?
我們在基督裡,被上帝「算」是死人了。其實死了沒有?當然沒有!你現在不正在讀這篇信息嗎?我不正在寫信息嗎?當我們「信耶穌」那一刻,上帝就「算」我們的「舊人」(所謂的「老我」)為死人(算和十架上的基督同死),這樣,羅馬書六章7節才有意義:
「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。」
羅馬書七章1節說:
「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?」
所以(羅六:14)才說,「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」,因為我們已經被算為死人。耶穌救恩完成之前的律法,是「還未被成全」的「未升級版」,所有舊約時代的人都活在這律法的要求底下。還沒升級以前的律法,就像是個麻煩、難伺候的丈夫,要滿足他,就得像上述的情形,要買祭牲、要去指定地點獻祭、要專人獻祭、要奉獻、要行潔淨禮…,整套做完,他才會滿意。我們稱這種光景是「在律法之下」(在前夫的管轄底下)。
一接受耶穌,上帝算我們死了(同釘十架),然後又把「重生的生命」賜給我們,並使我們與基督的復活「聯合」(成婚),把我們歸給新丈夫,就是耶穌基督。這新丈夫其實就是「律法」的化身,祂稱為「上帝的道」,也就是一切誡命律例的源頭,但是祂是律法的「升級版」、「完全版」,一切律法在祂裡面,服事祂,仍要遵行一切誡命,只不過,祂是更好的丈夫,不難伺候,我們稱之為「在恩典之下」(在基督新郎的管轄底下)。